近年來,P2P網絡借貸行業在快速發展過程中,部分平臺通過代理銷售保險產品的方式拓展業務。由于對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》(簡稱“P2P辦法”)的理解存在偏差,相關條款在實際操作中常被誤讀,尤其是關于平臺能否代理銷售保險產品的問題。以下針對常見誤讀點進行分析:
一、誤讀:P2P平臺可以無限制代理銷售保險產品
部分平臺認為,只要與保險公司合作,即可自由開展保險代理業務。但實際上,P2P辦法明確規定,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,也不能代銷銀行理財、券商資管、基金、保險或信托產品。因此,代理銷售保險產品屬于被禁止行為,任何形式的變相銷售都可能被視為違規。
二、誤讀:平臺可通過“導流”或“推薦”規避監管
一些平臺將保險銷售包裝為“產品推薦”或“流量導流”,聲稱不涉及銷售環節。但P2P辦法強調,平臺的核心定位是信息中介,不能直接或間接參與金融產品銷售。如果平臺通過引導用戶、收取傭金或分成等方式參與保險交易,實質上已構成代銷行為,違反了監管規定。
三、誤讀:合作保險機構資質可替代平臺責任
有平臺誤以為,只要合作的保險公司具備合法資質,平臺自身無需承擔代銷責任。P2P辦法明確平臺需獨立承擔信息中介責任,若違規代銷保險,平臺將面臨整改、處罰甚至取締風險,不能以合作方資質為由免責。
四、誤讀:歷史存量業務可自然延續
部分平臺在P2P辦法出臺前已開展保險代銷業務,誤以為這些存量業務可繼續運營。但監管要求所有P2P平臺需嚴格遵循辦法規定,存量違規業務必須限期清理,不得以“歷史原因”為由延續。
P2P辦法對代理銷售保險產品持禁止態度,旨在防范平臺混業經營風險,保護投資者權益。平臺應聚焦信息中介本源,避免誤讀條款導致合規風險。投資者也需提高警惕,識別平臺是否違規推銷保險產品,以保障自身資金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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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02-22 14:58:27